王某某1不服自然资源局关于群众投诉的处理处决案

发布日期:2023-08-10 10:23 来源: 司法局 点击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府复决〔202331

 

申请人:王某某1

被申请人:三台县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蒋修武,职务:局长,地址: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22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的《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群众信访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三自然资行政处理〔2023〕2号),于2023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年7月6日依法受理。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的《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群众信访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三自然资行政处理〔2023〕2号)

申请人称:

原村主任王某在建养殖场的时候,没有审批手续,乱占集体土地,影响周围居民居住。王某的手续是断石乡政府补办的,违反了川自然资规〔2020〕3 号文件中先公告、村民无异议、再备案、最后修建的程序。

申请人提交了《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群众信访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三自然资行政处理〔2023〕2号)、《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被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有权作出2号决定书

根据行为发生时《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送达的2号决定书属于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法定职责。

2.被复议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2023年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王某强行霸占孤寡老人王某某2承包地2亩多修建养鸡场和强占集体土地1亩多在村民居住区修建养猪场的问题后,于2023年2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人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不服,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指定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查。2023年4月19日,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撤销了被申请人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责成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按照《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的要求向申请人重新作出并送达了《行政程序告知书》(三自然资行告〔2023〕02号)。202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申请人送达了2号决定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以上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3.被复议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2023年2月3申请人被申请人反映王某强行霸占孤寡老人王某某2承包地2亩多修建养鸡场和强占集体土地1亩多在村民居住区修建养猪场,至今没有任何审批和环评手续等”问题,要求对王某没有审批手续,乱占集体土地建的养殖场给予取缔。经查,2018年12月,王某在断石乡禹和村6组(原中和村9组)自己的承包地183.37平方米、王某某2(已去世)的承包地119平方米土地上,修建了302.37平方米的养鸡场一处;2020年1月,王某断石乡禹和村6组,其父辈(7姊妹,其中有王某某2)的旧宅基地上修建了308.29平方米养猪场一处。王某修建的养鸡场、养猪场所占用的土地,均于2021年10月,与断石乡禹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农业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条件协议》《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复耕协议》,进行了公告,并于2021年10月25日在断石乡人民政府完成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备案信息已上报被申请人。根据川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规定,王某修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乡镇政府备案符合该政策。

2023年3月24日,申请人在申请复查书上向被申请人反映“2012年11月,王某骗取被答复人土地约100平方米,修建通往养殖场的公路,至今没给被答复人补地”的问题。经查,该路段系原社道路,2012年左右由村集体硬化,不属于王某修建的道路,且道路属社集体。

被申请人在核查申请人反映的王某修建的养鸡场和养猪场涉及占用的土地问题时,王某已取得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且未改变该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故不能对王某修建养殖场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据此,被申请人申请人作出的2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理适当。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信》、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信访答复意见书》、《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行政程序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程序告知书》)、三台县《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群众信访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三自然资行政处理〔2023〕2号)、送达回证(《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群众信访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三台县自然资源局违法线索登记表》、《三台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王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线索的核查报告》、《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不予立案呈批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复垦协议》、《农业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条件协议》、《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三台县设施农业用地公告》、设施农业用地入库信息登记、公示照片、技术图纸、遥感图像、现场照片等证据共34页佐证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3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举报信》,反映王某强行霸占孤寡老人王某某2承包地2亩多修建养鸡场和强占集体土地1亩多在村民居住区修建养猪场,至今没有任何审批和环评手续等”问题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复字(2023)4号),答复意见为:申请人反映的“王某强行霸占孤寡老人王某某2承包地2亩多建养鸡场”和“王某强占集体土地1亩多在村民居住区建养猪场”的问题不属实。申请人向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访复查,2023年4月19日,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认为将投诉诉求适用信访程序进行处理不妥,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责成其依法重新处理。

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反映的“王某强行霸占孤寡老人王某某2承包地2亩多修建养鸡场和强占集体土地1亩多在村民居住区修建养猪场的问题”属于被申请人行政程序处理事项,将于2023年6月15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

2023年4月28日,经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上述问题线索进行核查。2023年5月6日,被申请人核查认为,案涉土地已于2021年10月在断石乡人民政府取得设施农业地备案手续,王某不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故对该线索不予立案。

202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群众信访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三自然资行政处理〔2023〕2号),告知申请人案涉土地已于2021年办理了设施农业地备案。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产生本案。

以上事实有《行政程序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程序告知书》)、三台县《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群众信访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三自然资行政处理〔2023〕2号)、送达回证(《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群众信访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三台县自然资源局违法线索登记表》、《三台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王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线索的核查报告》、《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不予立案呈批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复垦协议》、《农业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条件协议》、《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三台县设施农业用地公告》、设施农业用地入库信息登记、公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1.关于申请人是否能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群众信访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三自然资行政处理〔2023〕2号)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原村主任王某没有审批手续,乱占集体土地建养殖场的违法行为”的请求,属于举报。经调查询问了解,申请人系断石乡禹和村6组村民,与被举报养殖场距离较近。因此,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属于为维护自身住宅安宁、环境卫生等合法权益提出的自益性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国信发〔2022〕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上述举报行为予以处理、答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群众信访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三自然资行政处理〔2023〕2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的问题。被申请人在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4月19日,撤销被申请人的信访答复意见书,责成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复垦协议》、《农业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条件协议》、《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三台县设施农业用地公告》等证据,被申请人认定案涉土地已于2021年10月在断石乡人民政府取得设施农业地备案手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关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设施农业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其性质属于农用地,设施农用地使用中需要办理的是“备案手续”而非“审批手续”。因此,在日常执法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对确实属于设施农业项目,但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完善设施农用地手续。本案中,王某的养殖场已于2021年10月在断石乡人民政府取得设施农业地备案手续,其修建前未办理备案的状态已消弭。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进行线索核实时,认为案涉土地已备案且未改变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法律适用正确。

4.被申请人在被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成后两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国信发〔2022〕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第九条第二款“适用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办理,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之规定,程序合法。

5.另,被申请人在《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群众信访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三自然资行政处理〔2023〕2号)一并答复的“道路问题”,不是申请人曾在《举报信》中反映的问题,亦不是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不服的内容,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群众信访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三自然资行政处理〔2023〕2号)告知的“请于30内向三台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有误,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救济期限为60日,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6月14日作出的《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群众信访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三自然资行政处理〔2023〕2号)。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