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9-25 13:37 来源: 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体:[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三环罚〔20236

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675788545L  

法定代表人: 郭斌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 

地址:三台县北坝镇青东坝工业区

我局于 2023  5  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在厂区内建设一条砂石料生产线,并将原2条120混凝土生产线改造为2条240混凝土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投资情况咨询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9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三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64600元(大写:陆万肆仟陆佰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0203015090000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