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顺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11 19:01 来源: 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体:[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三罚字〔2023〕3号

 

绵阳市顺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4GY5K76

      法定代表人:魏小艳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对车牌号为川BPH189、川BU6679、川BV9169、川A1767F的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检验(测)报告、相关车辆检测费发票、整改报告、绵阳市顺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检作业指导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法三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0元(大写:捌佰伍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195000元(大写:壹拾玖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绵商行总行营业部

   名:绵阳市财政局

   号:0203015090000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