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暴!县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日期:2023-08-22 14:34 来源: 三台县人民法院 点击数: 字体:[  ]

近日

三台县人民法院石安人民法庭

收到女子蒋某

递交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材料

经过审查

于同日作出今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申请人蒋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8月,双方因家庭财产处置问题产生分歧,争执下陈某对蒋某动手,后经蒋某报警,当地派出所接警处理后向陈某出具《家庭暴力训诫书》。因蒋某认为,陈某行为给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危险,使其生活在不安与恐惧中,遂在提交婚内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起诉材料后向法院同时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石安人民法庭收到上述申请后,经过审查原告提交的接警记录等资料,认定其申请符合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在当日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蒋某实施家庭暴力。8月14日,石安人民法庭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二人户籍地村委会、辖区派出所等,以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


法官普法


Q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A: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判文书,旨在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将面临司法处罚。


Q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A: 申请人可以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近亲属、妇联组织、村(居)委会、公安机关等均可以代为申请。当事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证据证明家暴事实或家暴现实危险的存在,如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反映家暴发生的视听资料等。


Q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是什么?

A: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寄语

反家庭暴力

是国家、社会及每个家庭的

共同责任。

面对家庭纠纷

要正视问题

积极沟通化解

倘若存在家庭暴力风险

请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