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综执罚决字〔2022〕第00224号
单位名称: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BMFK9Q39
住 所: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断山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罗建华 身份证号码:510722195501018286
经查,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的潼乐湾水上乐园游泳馆于2022年6月26日开始对外营业,但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机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到行政部门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8月12日停止对外营业。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经营潼乐湾水上乐园游泳馆期间,共售出门票17388张,金额总计人民币310875.00元(大写:叁拾壹万零捌佰柒拾伍元整)。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以及《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人身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的规定,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潼乐湾水上乐园应当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潼乐湾水上乐园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罗建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4.兰世伟身份证影像件一份;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原件一份(三综执检字〔2022〕第00224号);
6.三台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乐安镇潼乐湾水上乐园无营业资质的情况报告》一份;
7.三台县教育和体育局《三台县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整改通知书》原件一份;
8.调查(询问)通知书原件二份;
9.补充调查(询问)通知书原件二份;
10.兰世伟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
11.兰世伟补充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
12.罗俊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3.罗俊华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
14.习忠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5.习忠文补充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
16.《潼乐湾水上乐园租赁合同书》影像件一份;
17.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查封公告》[(2021)川0722执652号];
1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原件一份(三综执检字〔2022〕第00224-1号);
19.潼乐湾水上乐园门票副券17388张;
20.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门票统计13张及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案门票销售统计表原件一份。
证据1、2证明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信息;证据3、4、证明兰世伟身份信息及负责处理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案的事实;证据5、16证明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潼乐湾水上乐园且处于对外营业状态的事实;证据6、7、8、9、10、11、13、15证明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经营潼乐湾水上乐园游泳场馆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事实;证据12、14证明习忠文、罗俊华身份信息;证据17、18证明潼乐湾水上乐园经营场所被三台县人民法院查封后停止对外营业的事实;证据19、20证明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潼乐湾水上乐园期间取得的门票收入共计人民币310875.00元(大写:叁拾壹万零捌佰柒拾伍元整)。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2日向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综执罚知字〔2022〕第002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综执罚听告字〔2022〕第00224号),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潼乐湾水上乐园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经营潼乐湾水上乐园期间取得门票收入共计人民币310875.00元(大写:叁拾壹万零捌佰柒拾伍元整),参照《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5-1“违法事实存在,违法所得100000元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5倍”的规定,又因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机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主动到行政部门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现已停止对外营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符合《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川体〔2021〕5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十条第二款“对属于从重情形的行为,在确定处罚标准时应适用幅度范围内的高档处罚标准;属于一般违法情形的行为,无从轻情形的,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中档处罚标准;有从轻情形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相应证据,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低档处罚标准。”的规定,应适用《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5-1“违法事实存在,违法所得80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参照《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5-1的规定,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1.没收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10875.00元(大写:叁拾壹万零捌佰柒拾伍元整);
2.对四川海韵之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处上述违法所得4倍罚款,即人民币12435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肆万叁仟伍佰元整)。
没收的违法所得、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三台县支行营业部,账号:51001657586050093932户名:三台县非税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时发生法律效力。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17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