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司法提醒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这些法律红线碰不得!

发布日期:2020-02-14 10:50 来源: 县司法局 作者:司法局 点击数: 字体:[  ]

当前,为了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国各地紧急动员,医护人员更是坚守一线。然而在这非常时期,一些不当行为却时有发生,比如:传播谣言、逃避抗拒隔离治疗、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等,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而且还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红线一:隐瞒旅居疫区史

典型案例:福建省晋江市一居民张某某明知自己来自武汉,却对外谎称来自菲律宾,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还几次参加宴席,频繁外出活动。2月1日,张某某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截至目前,其密切接触者中确诊病例8例、疑似病例2例,4000余人隔离。2月2日,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释法提醒:在疫情防控期间中,故意隐瞒近期湖北旅居史,编造虚假回乡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将被公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红线二: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

典型案例:疫情爆发后, 三台县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包括:暂停各类群体性聚集活动,如灯会、庙会;麻将馆、网吧、大型儿童游乐设施等暂停营业。1月29日,三台县一茶馆在其老板王某华明知相关规定,并且在社区工作人员已要求其暂停营业的情况下开门营业,排查时茶馆内有5桌人正在打麻将。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释法提醒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政府可视疫情严重程度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措施,不配合人民政府相关工作的,相关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红线三:哄抬物价

典型案例:1月25日,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管局发现辖区一卫生室负责人通过微信群与其他医药公司、卫生室沟通口罩和药品的涨价信息,并口头散布“疫情”严重和口罩紧缺的相关信息,将原售价0.5元/个的一次性口罩涨价到5元/个后售卖。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之机相互串通哄抬口罩价格,资中县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释法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红线四:制造和传播谣言

典型案例:1月27日,达州市达川区李某在未核实消息真实性的情况下,编造“麻柳镇农业银行旁边烧腊店一家三口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现已全部送至地区中心医院隔离”的不实信息发到其家族微信群,后经广泛传播。达川公安分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释法提醒:对于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红线五:制假售假防疫物资

典型案例:1月31日下午,南充市顺庆区某酒店有人在销售假冒的“飘安”牌口罩。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将正兜售口罩给消费者的凌某当场查获,并扣缴假冒“飘安”口罩8620只和40余只无中文标识口罩。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1260只(其余的120只送给了朋友)。顺庆区相关部门已对此立案调查,等待凌某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释法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可处三年以下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红线六:逃避隔离

典型案例:1月24日,四川洪雅县居民张某秀从湖北省武汉市务工回到家中,当地镇村干部在掌握到张某秀为武汉返乡人员后,到其家中开展防疫宣传,要求其进行居家隔离14天。但张某秀认为自己没病,居家隔离限制了人身自由,拒不配合,还出言辱骂工作人员。最终,在卫生部门、公安机关、当地政府的通力配合下,张某秀被送至洪雅集中隔离观察点,进行强制隔离。

释法提醒: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不配合隔离或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存在或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状,擅自逃离管控,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广大市民朋友,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大家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防疫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规定,绝不触碰法律红线。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而我们也要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对祖国和同胞负责,绝不做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共同打赢新冠肺炎防控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