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三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的试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有利于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商务局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县科技商务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县科技商务局根据项目建设要求,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县财政对项目的审定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三台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升三台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水平、壮大产业规模;促进社会各界人士就业创业;
(三)能够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实施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县行政辖区内;个人系本县户籍;
(二)资产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等级,无违法经营和偷税漏税行为;
(四)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网络建设。
(二)支持网点建设。
(三)支持培训。
(四)支持其它配套设施建设。
(五)支持发展电商网店。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项目直接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将申请资料报送至县科技商务局、县财政局。
第十条 县科技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材料在报省厅的同时,抄报市商务局、财政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确定采取评审制度,由县科技商务局、县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县科技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项资金规模和经评审确定的项目名单确定各项目支持额度,县财政局可按项目实施进度预拨不超过审定额80%的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调整、撤销与验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撤销的,县科技商务局和财政局应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进行调整或撤销。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全额退回已预拨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科技商务局、县财政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申请文件的格式规范另行制发)。
第十五条 已建设完成的项目由县科技商务局、县财政局组织联合初验,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全额兑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商务局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要求向县科技商务局、县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专项金使用情况。县科技商务局、县财政局应及时将各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专项金专款专用,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三台县科学技术和商务局 三台县财政局
2015 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