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0522483/202209-00002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文机构: 郪江镇 发文日期: 2022-09-14
文号: 关键词: 秸秆禁烧

关于印发《三台县郪江镇秸秆禁烧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2-09-14 16:09文章来源: 郪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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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江镇秸秆禁烧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压紧压实禁烧工作责任,维护镇域空气环境质量,确保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特制定我镇秸秆禁烧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禁烧,是指全县范围内全年、全域、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杂草、橡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条  我镇秸秆禁烧工作实行镇、村、”三联动工作责任制。                                      秸秆禁烧统筹协调工作由镇生态环境办公室牵头负责,镇政府组织机关干部进行禁烧巡查,督促两委干部搞好秸秆禁烧工作,对巡查督查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及时通知村两委干部处置和报告镇生态环境办公室统计备案。

第四条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承担属地管理主体职责。应当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秸秆禁烧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二)明确区域监督责任,组建巡查队伍,开展秸秆禁烧巡逻

(三)组织开展秸秆焚烧现场处置,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组织现场痕迹处理,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对违反秸秆禁烧的农户进行处理,坚决管住第一把火。

第五条  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村两委年度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一)未按要求开展秸秆禁烧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的,扣0.5分。

(二)未按要求开展秸秆禁烧巡查的,扣0.5分。

(三)责任区域或者巡查时段内出现露天焚烧,每发现1处扣1分,被市、县通报1处的,扣2分。

(四)拒不调查处理群众焚烧秸秆行为及信访举报的,扣1分。

(五)包庇、袒护焚烧当事人的,扣1分。

(六)对上级通报的露天焚烧行为处置不力的,扣2分。

(七)因秸秆禁烧工作不力,造成其他较大影响的,扣2分。并视其情节做出相应处理,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第六条  一个年度内因秸秆焚烧被市级插旗或县级通报的,取消该村当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评优评先资格,镇纪委将根据工作纪律要求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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