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9784789/2019-00026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文机构: 中新镇 发文日期: 2022-09-14
文号: 关键词: 秸秆禁烧

三台县中新镇秸秆禁烧倡议书

2022-09-14 00:00文章来源: 中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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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的农民朋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家对生活环境的质量也越来越关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要保持“绿水青山”,关键在于大气、水、土壤的污染防控。然而农作物收获过后,秸秆大部分被废弃或露天焚烧,少数群众还焚烧垃圾,对大气、水、土壤造成污染,危害群众健康和交通安全。露天焚烧秸秆有四大害处:一是焚烧产生的滚滚浓烟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气体,不仅影响人体健康,而且污染空气;二是形成新的火灾隐患,近年来秸秆焚烧导致火灾频频发生,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三是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四是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焚烧产生的滚滚浓烟直接影响民航、铁路、公路的正常运营,对交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露天焚烧秸秆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县全年全县域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推行秸秆综合利用、还田沤肥,垃圾分类投放到收集池。三台县委、县政府确定我县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是“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见一处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故意焚烧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天以上十天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焚烧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天以上十天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美化我们的家园,改善环境质量,我们向全镇农民朋友们发出倡议:

  一要树立生态环保意识,充分认识露天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

  二要积极响应号召,自觉做到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

    三要主动向家人、邻居和亲戚朋友宣传劝导,做到不点一处火、不冒一处烟。

    四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做到资源不浪费,变废为宝我带头。

五要自觉承担保护环境责任。敢于同露天焚烧秸秆的不良习气作斗争。对不听劝阻、肆意露天焚烧秸秆的人和事,要积极向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检举揭发,共同构筑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坚固防线。
    举报电话:中新镇环境整治办公室 0816-5214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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