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773631/202101-00007 | 主题分类: | 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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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断石乡 | 发文日期: | 2020-02-13 |
文号: | 关键词: | 采购 |
断石乡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断府发〔2020〕10号
三台县断石乡人民政府
断石乡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各村(居)村民委员会: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局理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规制度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保证采购主体、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合法,原则上采购人不得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三、乡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由财政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财政所无力履行的,由县财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由党政办、财政所以及牵头办公室共同履行采购职责,乡纪委负责过程监督,党政办和财政所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账务处理。
四、严格执行采购活动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经办采购的人员与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相互制约。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六、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七、对定点采购项目实行跟踪检查。经常组织检查定点供应商承诺服务和优惠幅度的执行情况,对违约违规情节,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做好政府采购的公示。采购完成五日内,要将批复表、网上确认单、合同等资料进行及时公示。
九、加强廉政建设和采购监督工作。财政所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等贿赂,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依法采购,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三台县断石乡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