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组织和制度建设的日常工作。
(2)负责社会救济、“五保”、殡葬、收养登记、收容遣送、残联工作。
(3)协助上级民政部门承办辖区内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4)负责教育、卫生、科学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6)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管理、优抚工作。
(7)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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