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95405309/202211-00009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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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30 |
文号: | 202220 | 关键词: | 五张清单 |
三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行柔性执法“五张清单”
三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行柔性执法“五张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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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清除废弃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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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清除废弃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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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清除废弃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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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扑灭火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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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清除占道物品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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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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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清除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的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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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传品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经1次告知拒不改正,经2次告知后,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清除擅自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传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传品。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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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城市道路散发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城市道路散发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在30张以下,经1次告知拒不改正,经2次告知后,改正违法行为,不再散发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的 |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散发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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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2平方米以下,经1次告知拒不改正,经2次告知后,改正违法行为,不再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 |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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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收到油烟投诉或举报1次,经告知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主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收到油烟投诉或举报1次,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及时改正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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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擅自占用为支路、其他区域或者占用面积少于20平方米,经告知及时改正,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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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拒不清除改正的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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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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