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2611067/202212-0002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发文机构: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 2022-12-28
文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

2022年下半年行政处罚公示

2022-12-28 16:08文章来源: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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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 处罚 当事人 简要案情 行政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文号 时间
7 (三)文当罚字〔2022〕05号 2022年9月21日 三台县仁辉塑料包装厂 三台县仁辉塑料包装厂印变更经营场所,不向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警告
8 (三)文综罚字〔2022〕08号 2022年10月24日 三台县潼川镇已己文体用品店(叶*)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减轻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9 (三)文综罚字〔2022〕10号 2022年11月30日 三台县蒙垭寺 非法出版物储存活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没收其储存的非法出版物31本
10 (三)文综罚字〔2022〕09号 2022年12月15日 谢**  非法出版物储存活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没收其储存的非法出版物8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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