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2611067/202208-00004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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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10 |
文号: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
四川省文化(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四川省文化(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 用 情 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
1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
初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 | ||||
因初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被查处,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1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 | |||||||
1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8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 | |||||||
1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累计2次因接纳未成年人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 | |||||||
累计3次因接纳未成年人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
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警告 | ||||
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3次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以下 | |||||||
累计4次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初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警告 |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经教育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因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以下 | |||||||
累计3次因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上 | |||||||
累计4次因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
初次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被查处,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
初次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被查处,有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以下 | |||||||
累计3次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上 | |||||||
累计4次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有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以下 | |||||||
累计3次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上 | |||||||
累计4次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
初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
初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有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 | |||||||
累计3次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
初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有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因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 | |||||||
累计3次因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有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因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 | |||||||
累计3次因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1 |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1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但有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被查处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
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 | |||||||
累计3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被查处,经教育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被查处,拒不整改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被查处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5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 | |||||||
累计3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被查处,拒不改正的 | 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被查处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 | |||||||
累计3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自审制度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初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被查处,经教育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被查处,拒不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被查处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采取相关措施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初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被查处,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20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但未下载、使用境外曲库节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初次因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并下载、使用境外曲库节目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因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并下载、使用境外曲库节目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累计3次因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并下载、使用境外曲库节目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4个月 | |||||||
累计4次因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并下载、使用境外曲库节目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4个月至6个月 | |||||||
歌舞娱乐场所下载、使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境外曲库节目的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6个月 | |||||||
21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游艺娱乐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游戏项目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22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
1次接纳未成年人2名以内(含2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次接纳未成年人3至8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次接纳未成年人9名以上(含9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接纳未成年人并超时经营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接纳未成年人并向其提供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超时经营接纳未成年人,并向其提供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
23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1次接纳未成年人2名以内(含2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1次接纳未成年人3至8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1次接纳未成年人9名以上(含9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并超时经营的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24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10%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10%以上(含10%)、2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含20%)、50%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含50%)的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25 |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
初次因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的 | 警告 | ||||
因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26 | 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
初次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认识态度较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因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27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初次因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警告 | ||||
因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28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初次因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警告 | ||||
因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经责令改正后娱乐场所仍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29 | 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事后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的 | 警告 | ||||
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因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或升级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30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
初次因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因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被查处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
初次因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因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被查处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初次因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因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被查处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因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警告 | ||||
因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5 | 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的; …… |
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
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被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被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的。 |
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
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被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被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7 | 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因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初次因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8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39 |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40 |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41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经责令停止演出后,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累计2次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42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非主观故意未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故意未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经责令停止演出后,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累计2次因未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被查处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43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主观故意未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警告 | ||||
未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有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未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45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吊销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吊销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吊销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吊销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46 | 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吊销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吊销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吊销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吊销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47 | 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经责令停止演出后,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累计2次因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查处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48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1 |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因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2 | 以假唱欺骗观众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假唱欺骗观众,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以假唱欺骗观众,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以假唱欺骗观众,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3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为假唱提供条件,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为假唱提供条件,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4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5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被查处的 |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6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改正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因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7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非主观故意未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改正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因未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未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经责令停止演出后,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累计2次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9 |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0 | 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经责令停止演出后,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累计2次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61 |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62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63 | 擅自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64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65 |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吊销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吊销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吊销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吊销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66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因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仍然继续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7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68 |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9 |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 …… |
没有违法所得,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认识态度较好并立即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70 |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 |
没有违法所得,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认识态度较好并立即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71 |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
没有违法所得,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认识态度较好并立即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72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没有违法所得,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认识态度较好并立即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73 |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一款: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因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且主动整改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因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74 |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二款: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因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且主动整改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因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75 | 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76 |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77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有国家禁止经营行为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78 | 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79 | 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80 | 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
初次因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或保留销售记录被查处,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或保留销售记录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初次因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或保留销售记录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或保留销售记录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81 | 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
初次因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被查处,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初次因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82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被查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被查处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83 | 艺术考级机构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
初次因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因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被查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4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 |
初次因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因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5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 |
初次因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改正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因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被查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6 | 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 |
初次因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改正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因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被查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7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初次因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改正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因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被查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8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89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90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91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92 | 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93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县、市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省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国家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94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县、市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省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国家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95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
所涉不可移动文物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县、市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省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国家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96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
所涉不可移动文物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县、市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省级、国家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97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
所涉不可移动文物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县、市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省级、国家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98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县、市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省级、国家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99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
所涉不可移动文物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县、市级,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省级、国家级,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不可移动文物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县、市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省级、国家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00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
所涉不可移动文物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县、市级,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省级、国家级,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不可移动文物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县、市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省级、国家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01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县、市级,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省级、国家级,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县、市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省级、国家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02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
非主观故意,在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认识态度较好并立即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存在主观故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采取积极措施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03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存在主观故意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所涉馆藏文物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所涉馆藏文物等级为一级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经责令改正后仍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04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
所涉国有馆藏文物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国有馆藏文物等级为一级,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国有馆藏文物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国有馆藏文物等级为一级,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05 | 文物收藏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
所涉国有馆藏文物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国有馆藏文物等级为一级,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国有馆藏文物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国有馆藏文物等级为一级,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06 |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挪用金额在2万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挪用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挪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侵占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侵占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07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所涉文物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等级为一级,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等级为一级,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08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所涉文物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等级为一级,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等级为一级,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书 | |||||||
109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所涉文物等级为二级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所涉文物等级为一级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现文物拒不上交,所涉文物等级为三级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现文物拒不上交,所涉文物等级为二级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现文物拒不上交,所涉文物等级为一级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10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所涉文物等级为二级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所涉文物等级为一级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11 | 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所涉文物为一般文物,对文物未造成破坏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所涉文物为一般文物,对文物造成永久性破坏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对文物造成轻微破坏但可以修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对文物造成永久性破坏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等级为一级,对文物造成轻微破坏但可以修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等级为一级,对文物造成永久性破坏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12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所涉文物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对文物未造成破坏或造成轻微破坏但可以修复的 | 警告 | ||||
所涉文物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对文物造成永久性破坏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等级为一级,对文物造成轻微破坏但可以修复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文物等级为一级,对文物造成永久性破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13 |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九条: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所涉藏品为一般文物,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所涉藏品为珍贵文物,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所涉藏品为一般文物,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所涉藏品为珍贵文物,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14 |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 | 《博物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有违法所得,经教育后能主动认识违法行为危害性并及时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经教育后仍不能主动认识违法行为危害性并及时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经教育后能主动认识违法行为危害性并及时整改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经教育后仍不能主动认识违法行为危害性并及时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15 | 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资料、实物;情节严重的,对境外组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境外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四川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载明调查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调查组织或者人员等情况;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
初次因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 ||||
初次因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被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6 | 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二款: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
初次因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改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 ||||
初次因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被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7 | 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初次因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改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 ||||
初次因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被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8 | 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资料、实物;情节严重的,对境外组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境外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因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 ||||
初次因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被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9 | 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初次因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 ||||
初次因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被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被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0 | 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 |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十一条:侵占、破坏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侵占、破坏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情节轻微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
侵占、破坏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情节轻微,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侵占、破坏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没有违法所得且情节严重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侵占、破坏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有违法所得且情节严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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