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3248579/202312-0000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发文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3-12-11
文号: 关键词: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三台县住建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3-12-11 13:43文章来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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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招标人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招标人泄露标底项目合同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中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4 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5 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对工程建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中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中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7 对工程建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8 对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等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9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10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11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12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未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13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
14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15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16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
17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18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19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
20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21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22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23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24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25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三条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26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其中1项,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8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作业人员不满10名,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9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内的罚款。
31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内的罚款。
32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3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4 对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罚款。
35 对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内的罚款。
36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7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限期内未办理,逾期不满15日办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罚款。
38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罚款。
39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限期内未办理,逾期不满15日办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罚款。
40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罚款。
41 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内的罚款。
42 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限期内未办理,逾期不满15日办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罚款。
4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5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明知承租对象不符合条件,仍向1个承租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向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面积不满9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46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1次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47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1套,或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48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5日以上不满10日,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9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在1个月以内的,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0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在1个月以内的,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逾期办理变更手续不满5日,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不具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事白蚁防治业务1项,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逾期办理变更手续不满30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未经书面同意估价业务1次的,或收取估价费用不满1万,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对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未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出具估价报告1份且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56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共同出具估价报告1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57 对房地产估价报告非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少于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有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58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9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住宅套数不满100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0 对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侵占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百零二条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1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发布的城市供水水质情况属实,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62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1个月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3 对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安装不满50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64 对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5天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65 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5天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66 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5天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67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满一个月,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68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不符合1项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69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满10千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71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工程合同价款不满500万元的,即使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72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1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73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30%以下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内罚款。
74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75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1套房源信息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6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超过规定时间不满1个月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77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次违法,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不满5处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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