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4703899/202312-00046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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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12-28 |
文号: | 三府发[2023]19号 | 关键词: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三府发〔2023〕19号
三台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三台县永明至花园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法律、政策拟定。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三台县永明镇、芦溪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三、本公告由县政府组织张贴在拟征收土地的镇(乡)、村(社区)、社(组)政务公开栏,公告时间30日,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网址:http://www.santai.gov.cn)。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听证申请的,我县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本公告公示期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法律规定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三台县永明镇、芦溪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三台县永明至花园公路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台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联系人:彭 科 联系电话:0816-5282554)
附件
三台县永明至花园公路
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三府函〔2020〕81号)《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0〕55号)等文件规定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三府征地公告〔2023〕9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一)拟征收土地项目:三台县永明至花园公路工程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三台县永明镇金翔村6、7、8组,团缘村3、4组,永明村3、6、7、8、9组、村委会,永和村6、7组、村委会,芦溪镇镇江村1、2、3、4、5、6、7、8、9、11、12、15、17组、村委会,花园社区居委会,星楼村6、7组。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8.1979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43.4384公顷,建设用地面积5.5376公顷,未利用地面积0.2219公顷。具体范围和面积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实际调查数据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三台县永明至花园公路工程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一类):476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5%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0〕55号)执行。
五、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拨付使用,涉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安置的,按相关规定列支。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六、人员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9〕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住房拆迁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收土地农房拆迁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73号),拟采取货币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方式予以安置。
八、其他事项
《三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三府征地公告〔2023〕9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拆迁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以省政府批准征收后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为准。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附件